我叫付岩,女,70年代人,90年代初南下深圳,在闷热的工棚干过流水线工人,做过技术人员,做过管理人员,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于2001年找亲戚朋友借得了几十万元在深圳开设了一家五金厂(即深圳市鑫冠锐实业有限公司前身)。工厂开办起初只有几个工人,付岩夫妻俩暨当工人又当管理员还得跑业务,直到2004年我们遇到投资合伙人后,才成立了深圳市鑫冠锐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公司股东严格要求及夫妻俩分工合作下,使得企业发展蒸蒸日上。
在2006年初,在深圳市首批取得了全国危险包装生产许可证,同时公司也积极参与了当地的慈善活动,得到了当地政府及百姓的好评,在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中,历经市场艰难,经过共同努力,公司挺了过来。我们公司从成立至2018年累计向当地纳税超六百余万元,连续多年被评为A级纳税户。
经过多年发展后,公司已初见规模,但在随着绿色环保高标准发展深圳的要求下,配套厂商外迁增多,公司也深感压力,又不想迁出深圳,正在此时(2016年)我们的“贵人”出现了,他是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向东。向东找到了我(公司法人)说有个大订单可以合作,由于与向东是老乡关系,所以相信了他。在向东出示了他与客户杭州骑客公司10万台电动平衡车订单,又出示了他的资金方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与他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号为JC20160805)股权质押协议、保密协议、合作备忘录、合资经营协议书、保证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书后,我们就把自己的账号告诉了他,由于是加工合作,我们要求先打钱后交货。结果是公司给出账号后不久便收到了汇款(汇款方为江西江特),并且注明雷恒专款,但过后不久,向东就出具了手续要求把这入账的钱先汇入雷恒公司,因当时公司按合同上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全部是雷恒公司的,且合同上也写清楚交货地点是雷恒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判定这笔钱是雷恒公司与江西江特公司的拆借款(后通过江西证监局警示函2020-025号已证实),我们同时也在网上查了一下江西江特电机公司为深交所上市公司,肯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体系,所以类似情况在向东指挥下操作了三笔共558万元,转账时间长达34天。
在当时,我们质问过向东此款是怎么回事?向东说是他借江西江特的钱,拿江西宜春工业园抵押的,要我们放心。在此操作这入账、走账的同时,我们的加工业务没有盈利,但也没有亏本,此事我们就未理他了。可没想到的是,在2018年5月份向东因为刑事案件被抓后不久,江西江特则以合同纠纷案起诉了我们公司(深圳市鑫冠锐实业有限公司,我们同样的企业有六家),一审时我们提供了江特与雷恒的系列合同及雷恒委托转账函和资金转入鑫冠锐后鑫冠锐又全部转入雷恒公司的所有凭证。但一审、二审法官简单的以合同纠纷案判决,《注,江特没有出示合同原件》,我方提供的证据法院一律没有采纳。马上查封了鑫冠锐的基本账户,此基本账户为全公司员工的养老保险户、贷款户、纳税户、发放员工工资的。二审后,划走了公司赖以生存的五十多万元现金后,工厂全面停了,当时股东东拼西凑发了员工工资,补缴了社保及税收后停止了所有业务,解散了工人。一个为深圳默默奉献了二十多年的年轻人、创业者,一家走过14年的企业,就这样被打垮了。公司的法人代表、兼大股东付岩在一审时被查封了其个人账户,被采取了限高措施,仅占1%股份的小股东付瑜也遭受同样的待遇,限高、查封了个人账户等。(注: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底,江特公司又以大股东、小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为由在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证据仅有公司2016年至2018年的四张银行流水单。当公司委托律师出示了2016年至2018年完整的深圳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书,报告书中已清晰明白的讲清了资金往来明细,而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仅凭自己主观判案,罔顾事实,更可笑的是在判决书中为了达到判决效果而使用了“应该知道或者知道,所以判定你应该负责”词句,这样的判决竟在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上出现了。
试问,一个主板上市公司的财务?假设是合同关系,为什么2016.2017两年财报不批露?这两年为啥不追讨呢?为啥要等向东出事后才伪造合同现象来起诉?请问贵司有完整的合同吗?目前,我们的国家是个法制透明、公民平等的国家,在遭遇到这样不公平的判决时,我们这些小市民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在此!只有恳求有正义感的媒体,恳求社会上有能量的正义之士给予帮助,还我们一个公平!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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